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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11-27 18:00:29 |   作者: 成功案例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

  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及监督使用,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四)非单一产权房产商业开发项目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商业区域消火栓)。

  第四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城市道路和供水管网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供水办法》等有关法律规范。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消防救援大队意见。

  第五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条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管理由市水务集团负责。镇(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

  单位消火栓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域室外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管理;未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域室外消火栓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按投资渠道分别由市级或镇(区)财政承担。单位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域室外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未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域室外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域消火栓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有维修资金的按规定程序在房屋维修资金中列支,无维修资金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维修和管理由责任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常态维护、定期检修,供水企业根据维护维修委托协议承担对应责任和义务。单位、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域责任主体不具备室外消火栓维护保养条件的,应委托供水企业对消火栓进行检测验证、检测、维护和保养,维护保养标准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执行。因维护保养不及时直接或间接影响火灾扑救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供水企业或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组织对消火栓做维修,并将相关维修信息通知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防救援大队,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大队及水务部门,并由市给排水公司做维修。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根据消防救援大队的通知要求实施应急调度;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四条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全市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等原因确需使用消火栓临时取水的,应当征得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水费;临时使用时不得损害、改变消火栓原状;发生火灾事故时,临时取水应当立即停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消火栓,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消火栓损毁或者漏水的,其修复费用和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依法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会同属地政府、住建局、水务集团、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逐步建立智能消火栓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并将有关数据无偿提供给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供水企业应建立智能消火栓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值守机制,依托系统对全市消火栓进行日常巡检。供水企业对发现的纳入全市消火栓专项资金保障的消火栓断水、供水压力未达到国家标准等不正常的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维修完好;未纳入资金保障的,由消防救援大队通知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维修完好。

  第十七条各镇(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商业区域等部位消火栓配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救援大队发现消火栓不足或不适应实际要时,应及时通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及时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并通知消防救援大队。供水企业和消防救援大队应及时对接,共同做好消火栓信息变更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和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任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关于逐步加强消火栓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05〕8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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